什么是"物质决定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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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法律制约

法律工作者除了精通法律知识外,还要有文明情结,更要关注文明进步与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免得再将那些与“同命同价”类似的问题引上歧途,芝麻捡得仔细,西瓜被晾在一旁。

蒋惠岭

“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讨论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近日某地方的相关立法听证又掀热议,使我从法律制度对文明进步的制约角度重新认识这一问题。
人类的历史是一部文明发展史。无论是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兴盛、科技的进步,还是奴隶制的消灭、等级制的消除、妇女选举权的获得,都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而每一项文明的建立、成熟,无不需要数十年、数百年乃至上千年。为什么需要时间?历史就是在作准备,而且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做“思想准备”。在这些文明进步中,的确有一部分看起来是只需要充分的“思想准备”便可实现,无需投入很大物质成本或制度成本。例如赋予妇女选举权,或许只需要印更多的选票、做更大的票箱而已;废止酷刑,反而能省下很多刑具的制作成本。但物质在这里不是问题。问题是精神,或者认识、观念。当然,这里绝非有意忽视唯物主义世界观之下的物质决定论,只是不再就此展开论述而已。
同时,所有文明现象又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致使“思想条件不成熟”或影响思想条件成熟进度的诸多因素中,法律制度或许并不太重要,但不论这项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形式形成的,还是通过司法活动形成的,或是通过行政规制形成的,都可以为传统做法或传统思想(特指跨越文明进步之槛之前的状态)的固化。其结果是,法律制度莫名其妙地成了“不文明”的帮凶,成为文明进步的障碍。法国司法机关在大革命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尴尬地位就一直被当作法制作为文明障碍的一个反面教材。
尽管法律的规则之治本质使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成为文明进步的制约,但人们仍旧对法治孜孜以求,无限崇尚。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法制依然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法律在实现规则之治的同时从来都不断将文明之新义纳入其中,转而又成为文明的保护者。法制在作为旧文明的体现者和维护者受到冲击、批评之后,总能顺应潮流、响应民意,承认新文明,确立新文明。1896年之前,美国最高法院并不反对种族隔离(至少没有表现出来)。1